重庆车辆抵押贷款支付车辆销售和交付后,发现购买的车已经被质押,车辆所有权会受到影响吗?
2024-04-26 作者: 小编
车辆买卖交付后,发现购买的车辆已经质押,车辆所有权会受到影响吗?
金融租赁公司车辆融资租赁,部分车辆登记为承租人家庭,但《机动车登记证》受权承租人办理抵押。如果承租人通过实际交付将车辆出售并交给第三人,那么,1、第三人获得汽车所有权吗?2、抵押登记是否影响第三方对车辆的使用权?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罚权人向买受人出售财产或者动产抵押的,所有人有权收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或动产抵押所有权:
(一)买受人转让房地产或动产抵押时友好;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出让房地产或者动产抵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备案,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给买受人。
买受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抵押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要求赔偿。
买受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抵押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要求赔偿。
如果被告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请参考前两个要求。
那么,机动车出让是否应当依法备案?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天器、车辆等物权的开放、变更、转让、解决,未经备案,不得抵制善意第三人。
第九条最大人民法院关于金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标的物或者在标的物上设立其他物权法的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应用人,第三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物权法。出租人认为第三角色权的控制权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例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明显部位做出标志,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受权承租人将标的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规章、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要求,查询有关部门的融资租赁业务账单;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是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要求,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必须认为车辆投保人物权法(使用权)的控制权站不住脚。重庆私人押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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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要求,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可以认为车辆投保人物权法(使用权)的控制权站不住脚。换句话说,车辆投保人根本无法获得车辆所有权。
对于承租人将标的物质押贷款的问题呢?第三方是否有权获得担保物权?根据同样的要求,第三方不能在标的物上获得许多物权法(包括担保物权)。
要不是融资租赁中的标的物车?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权人经质权人许可转让抵押权人的,应当提前向质权人偿还债务或者存款。转让合同款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属于抵押权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偿还。抵押期间,除买受人委托偿还债务解决质押权外,抵押权人未经质权人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权人。
但是,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抵押权人未经质权人许可,买受人未委托偿还债务解决质押权,客户能否取得物权法。
此时,或者应当依照《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向买受人出售房地产或者动产抵押的,所有人有权收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或动产抵押所有权:
(一)买受人转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抵押时是友好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出让房地产或者动产抵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备案,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给买受人。
买受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抵押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要求赔偿。
买受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抵押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要求赔偿。
如果被告方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请参考前两项要求。
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客户是否可以获得抵押物使用权进行判断。
友好的第三人无需向质权人支付质押权所贷款担保债务,即可获得抵押物使用权;非友好的第三人无法获得抵押物使用权。
因此,对于已进行预告登记的动产抵押,客户需要查询预告登记,并确定卖方是否有使用权,或是否已完成质押。
即不检查预告登记,也不要求卖方提供使用权相关证明材料(如税票、控制机动车登记证等),买方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