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车辆抵押贷款私自使用质押贷款车辆 受托人判刑质押人赔偿责任
2024-04-29 作者: 小编
私下使用质押贷款车 受托人判刑质押人赔偿责任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未经被担保人许可,对被担保人的车辆质押合同提起诉讼,对被担保人未经被担保人许可,未经许可质押担保车辆经济损失的,应当支付1.3万元以上的赔偿金。
2017年12月5日,李未能及时偿还向林借款10多万元的款项,并向林出示借据,注明:“...现在李自己用江铃牌车作为抵押。
2017年12月5日,李未及时偿还向林借款10多万元的款项,并向林出示借据,注明:“。。现在李自己用江铃牌车作为抵押品。一个月内结清钱取车。如果一个月内没有结清钱,李必须完善所有手续,车辆将由林解决……”同日,李某将涉案车辆交付给林某。后来,李某向林某还清了部分贷款本金,但截至2020年3月,李某仍欠林某2万多元贷款本金未还。李了解到,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11月29日,自己的质押担保车共有15天18次交通违章。后两人因林某需要向李某赔偿责任金额协商失败,李某随后提起诉讼扣除林某贷款本金2万元以上,需要支付占据这辆车阶段的服务费6万元以上。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在质押贷款合同存续期间,林某承担保管质押物的责任和义务。未经担保人许可,不得出具质押物。未经许可出具质押物对被担保人造成损害的,依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李提供的直接证据,足以确定林在质押贷款期间实际应用了质押贷款汽车重庆押车借钱。根据家庭汽车折旧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考虑明确林未经许可支付质押贷款汽车造成的损失超过1.3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不服气,认为法院林未经许可出具质押物造成的损失评估过低。
经审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车辆保险价格、林的实际应用日期、车辆的长期摆放等诸多因素,并酌情考虑评估林未经许可的质押贷款车辆给质押人李带来的损失。因此,裁定驳回上诉和上诉。
■法官说法■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方将其财产交付给债务人,或者在其财产控制权上设置权利质押,作为债务履行的贷款担保。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受托人有权优先赔偿质押的资产。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设定效果取决于受托人以占有质押物的形式,使借款人不能轻易处理质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售动产抵押合同款具有优先赔偿权,以确保其债务能够实现。然而,质押人将质押物移交给受托人,动产抵押担保的权利为抵押权,受托人实际上并没有权利申请质押财产的债权收益。
本案中,林某未经张某许可,在质押贷款合同存续期间,未依法保管质押物。根据李提供的车辆违规行为,在质押贷款期间,林未经许可出具质押物。据张某介绍,林某要求自质押贷款车辆交付之日起至具体退还之日止,按照租车费每年3万元的规范向李某计算折旧费用损害。两项建议由李独立授权,并委托租车公司出示,张的汽车质押担保期由林占据。事实上,李不能将汽车租出去,造成应用利润。因此,根据汽车使用折旧费的规范,一审法院对此案的综合情况,计算林某应按照规定向李某赔偿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