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屋抵押借钱,如何看待重庆车辆抵押贷款的质押权和所有权混在一起?
2024-04-29 作者: 小编
如何看待质押权和所有权混在一起?
甲方使用价值10万辆车作为抵押,从乙方贷款10万辆,然后乙方再花10万辆车从甲方购买作为抵押品。质押权和使用权属于一人,导致抵押权消除??甲方借10万还没还?保证是什么?为人??重庆私人房屋抵押?变成一般债务了?B傻了还是我傻了?花20万买一辆10万的车重庆房屋私人抵押??或者乙方告诉甲方:不要还清欠款,我会留下车辆。这和质权人的行使有什么区别吗?或者,一个质押物设置了几个质押权。甲方使用价值10万辆的车辆,从乙方、丙方、丁方贷款6万、5万、4万元。之后乙方购买质押物,质押权不会混在一起解决。现在乙方作为使用权人,可以因为质押抵抗顺序背后的质押权,实际上是丙方和丁的质押权。这种抵抗力是什么?乙方要有追索权,不还丙方4万吗?6(贷款)+10(购买质押物)+4(还丙钱)=20万。。。我明白一定是误会了,或者看书时间太长,头脑转不过来。请简单易懂的解释一下,谢谢。
简单说说个人见解。
合同法第一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经质权人许可转让抵押权人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合同款提前偿还债务或者提取存款。转让合同款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属于抵押权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偿还。
抵押期间,除买受人委托偿还债务解决质押权外,抵押权人未经质权人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权人。
我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已经很好地解释了第一个问题。转让行为应视为质权人的同意,抵押合同的转让应提前偿还债务或存款。这相当于解决A和B之间的债务关系。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丙丁允许,10万元以上的购车款应提前偿还丙丁债务。在这里,甲方应将其视为放弃导游抵押权的顺序。不足的部分变成普通债权,由甲方再次偿还。如果丙丁不愿意,乙方可以代表甲方偿还丙丁债务,从而获得甲方债务。
问题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质押物所有权的合理合法转让将导致质押权的解决,质押权和使用权不太可能“同时”获得。提问者所指的“质押权和使用权属于一个人”实际上有一个时间顺序,即:质押权人获得质押权->质押权人批准后转让质押权->转让价格抵消债务->债权消除,抵押权消除->质押权人获得质押权。
因此,提问者所指的“混在一起”是不可能的。
针对情况二,“乙对甲说:欠这笔钱不要还清,车辆我留着。”这种情况属于流押,不符合规定。
“A告诉B:我不还欠你的钱,你留着车。”这是质权人行使行权的合理合法情况。
情况3,1、获得车辆质押权和转让车辆所有权均需备案,以抵抗善意的第三方;二、《合同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实现抵押权的顺序:
“同一资产抵押给多个债务人的,投标、出售质押物取得的合同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偿还:
(一)质押合同以备案生效,按质押登记顺序偿还;如果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偿还;
(2)贷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登记的,应当按照本条第(1)项的规定偿还;未备案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顺序偿还。如果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偿还。质押登记优于未备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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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指导案例095号:中国工商银行宣城龙第一支行诉宣城白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被告再次达成共识,将最高抵押开放前已存在的债务转移到最高抵押担保的债务范围内,如果转让的债权金额仍在最高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范围内,即使最高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最高抵押权的效力仍与转让的债务相同,但不得对第三方产生不利影响。
【实例批准文号】:(2014年)皖民二终字00395号
02、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温州分行撤销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诉讼
【裁判要旨】: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质押权偏向同一担保,抵押权的实现是否受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其范围尺寸的影响,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利益关系,质权人提到第三方撤销诉讼的原告法律主体是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裁判。
【实例批准文号】:浙民申3524号(2018)
03、指导案例1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起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第三人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在强制执行质押权申请时,第三人在抵押前购买了抵押房屋,以质押权为理由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认为根据最大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诉讼和复议案件,但不能否认质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优先赔偿,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裁定、判决无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理。
【实例批准文号】:最高法院民终603号(2019)
04、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抵押权人未按贷款合同承诺办理抵押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债务人认为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使用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务人根据贷款合同认为抵押权人在抵押品使用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质权人对不能处理抵押贷款有过错的,应当相应缓解抵押权人的责任。
【实例批准文号】:(2019年)最高法院民再155号
05、参照实例:芜湖分行、安徽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诉讼
【裁判要旨】: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房屋与他人质押权涉及新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扣除土地价值后的建设项目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户管理体系不如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虽然所涉及的项目和土地资源应按照房地产一体化的原则一起投标,但不影响质权人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土地使用权证所有质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终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体资格。
【实例批准文号】:最高法院民终456号(2021)
06、参照实例:某某农村商业银行与A公司、明某检察监督案
【裁判要旨】:
抵押权人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质押权的影响。
【实例批准文号】:最高法院民终456号(2021)
06、参照实例:某某农村商业银行与A公司、明某检察监督案
【裁判要旨】:
抵押权人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已租赁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质押权的影响。抵押权成立后,抵押权人租赁的,租赁关系不能抵抗登记质押权。原有的租赁权和投标资产上的其他用益物权不会通过投标来解决,但投标资产中的控制权仍然存在,这对导游抵押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完成有很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当在交易前删除。因此,抵押权成立后,抵押权人出租,对抵押权的实现影响很大。法院有权依法取消租赁权,然后进行交易。
【实例批准文号】:(2021)最大法律执监39号
07、参照实例:A公司与B金融机构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债务人不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依照规定扣留抵押权人的,质权人有权扣除抵押权人的自然或者法定成果,除质权人未通知应当偿还法定成果的扣缴义务人外,因人民法院有效的法律文件不检查担保债权并进入程序操作的原则。
【实例批准文号】:(2020)最大法律执复169号
08、参照实例:珠海某起诉珠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汕头某企业第三人撤销。
【裁判要旨】:
在判断租赁权是否具有抵抗质押权的法律效力时,应注意:第一,第三人在抵押权设立前是否合理、合法、具体占用申请标的;第二,第三人对占用申请标的物的起止时间负有证明责任,当相关客观事实的真实性未知时,第三方承担不利后果;第三,第三方不能仅以第三方提交租赁协议、标的物转让确认书等书面形式评估第三方占用申请标的物的起止时间,但根据租金支付、水电费支付相关费用交易记录、标的物所在社区物业公司的保安证词、当时质押设置时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分析报告等信誉度较高,以后不易伪造原材料。
【实例批准文号】:(2021)粤04民终1930号
09、参照实例:顾某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对房屋出卖人单方面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造成质押权不能清除的合同违约责任评估。销售合同约定质押权清除,卖方单方面改变履行方式,未给予担保贷款担保,买方有权拒绝支付,拒绝支付不构成违约。销售合同约定质押权清除,卖方单方面改变履行方式,未给予担保贷款担保,买方有权拒绝支付,拒绝支付不构成违约。
2.在销售合同执行期间,对销售人为因素设置新质押且不能清除的合同违约责任进行评估。在销售合同执行期内,出售人为房屋设置了新的质押,抵押到期后确定不予清理。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合同终止,买方有权赔偿卖方认为房屋价格差异和其他损害。
【实例批准文号】:苏02民终5243号(2020)
10、参照实例:一家机械有限公司诉农村商业银行、一家农业服务公司等质押合同诉讼
【裁判要旨】:
对借新债还旧债的评估需要根据借款人和贷款行为的相互满意度来判断,贷款担保人只负责贷款担保个人行为在其真实意义下形成的法律依据。质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要求取消抵押登记的,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实例批准文号】:(2023)豫07民终1139号
11、参照实例:揭阳市某行诉林某、郑某、某房地产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在商品房抵押贷款交易过程中,申请抵押登记是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责任和义务,房地产开发商已申请房屋建筑使用权初始登记和涉及的房屋产权证书,并及时将房地产证书原件交给质权人。此时,申请抵押登记的前提条件已经形成。由于质权人和抵押权人拒绝履行抵押登记申请,质权人和抵押权人拒绝履行法律后果,不再由开发商分阶段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未来房地产开发商不认真申请房屋建筑使用权登记和房地产证书,不利于维护良好的房地产交易纪律。
【实例批准文号】:粤52民再6号(2023年)
12、参照实例:孙某诉贾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债务转让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执行异议,已向借款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责任的,债务转让对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在债权关系中办理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权,贷款合同中未约定债务人债务转让后抵押权人的连带担保责任的,质押权作为可分性控制权,应当与主债权的出售一起出售。
【实例批准文号】:京0118民初1907号(2021)
13、参照实例:卢某诉A公司海事局债务土地确认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对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存在不同的法律事实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冲突规范,明确法律事实适用准据法。外国合同被告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法律,行使权力充分反映合同特征的一方经常居住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外国合同被告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法律,行使权力充分反映合同特征的一方经常居住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外国船舶抵押纠纷案件可以使用船旗国家的法律法规。
【实例批准文号】:辽72民初109号(2020)
14、参照实例:某某信托公司与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杭州某某房地产公司、舟山某某房地产公司实施执行案例
【裁判要旨】:
抵押设立后产生的投标资产的租赁权不应全部清除。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经申请执行人批准后,可以进行租赁拍卖。
【实例批准文号】:(2019)浙09执155号
15、参照实例:金融控股公司诉企业船舶质押合同诉讼
【裁判要旨】:
船舶抵押权的有效性评估应当依照船旗国的法律、法规进行。本法规为境外法律法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境外法律法规,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内容、理解和适用有疑问但未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依据的,应当按照船旗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核实和评价。
【实例批准文号】:苏72民初4号(2021)
16、参照实例:合伙企业与某甲有限公司等实施执行案件
【裁判要旨】:
最高担保不同于一般质押权和一般担保,具有“最高债权额”程度。正确评估“最高债权额”决定了质权人基于控制权获得的优先赔偿权的最高水平,以及贷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最高水平。或者“最高债权”只解释为债务资本,所以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合同具体利息、合同违约金、债权费总额不确定,促使债务总额打破最高限额,实际上成为无信用额度贷款担保,不利于维护合同相对人的信任利益,也违反了最高担保规章制度的初衷。因此,当被告没有明确规定时,“最高债权额”是指所有债务,如债务资本、贷款利息和债权费的实现。
【实例批准文号】:(2022)鲁0281执行441号
17、参照实例:无锡某担保有限公司诉无锡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1.房地产一体化质押标准中的“视为一体化质押”是法律规定的质押权,是无需备案即成立的质押权,也就是说,如果抵押权人只要求房屋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一进行预告登记,即使另一项没有抵押,质权人的质押范围当然包括另一项没有抵押的资产。未抵押权人的质权人取得质押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形成了债权人的共同抵押权人。
2.被告只质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务人认为抵押权的有效性、地球上现有建筑物和正在建筑物的部分。
【实例批准文号】:苏0213民初964号(2020年)
18、参照实例:滕州某房地产公司诉连云港某木业公司、石某勇、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异议诉讼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法院冻结的质押担保或者股份的转让,依照规定受到相应的限制。但当事人签订合同,转让冻结或质押担保的股份的,签订的转让协议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但当事人签订合同,转让冻结或质押担保的股份的,签订的转让协议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三份协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股份被查封前签署,两份填写协议在对方知道股份被查封后签署。对于以查封资产进行抵押的,贷款合同是否毫无意义,主流思想逐渐认为查封资产进行抵押的合同本身不会失效。关于最大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担保制度的描述也显示了这一观点。法律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认为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大人民法院进一步解释了本条的认知可用性:担保物的扣押和扣留只意味着资产受到处罚和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双方都没有权利控制担保物。2020年修订后,《最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被查封、扣留、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条规定:“不诚实的执行人不可抗拒申请执行人因被查封、扣留、冻结资产而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妨碍实施的个人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对资产进行查封、扣留、冻结和清洁后,如果财产所有人违反处罚限制转让资产,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妨碍资产实施的个人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绝对无效的,而只是“不可抗拒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即使人民法院对资产进行查封、扣留、冻结,财产所有人对担保物的处罚仍然是合理的,除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如不诚实的执行人或财产买受人,也可以抵制申请执行人。
连云港某木业公司再审申请中提出的股份质押后转让,应当认定转让合同不成立。主流思想也认为转让协议不会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1条进行了重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406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权人。被告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承诺。抵押权人转让,质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人的,应当及时与质权人联系。质权人可以证明抵押权人转让可能危害质押权的,有权要求抵押权人提前向质权人偿还转让合同款的债务或存款。转让合同款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属于抵押权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偿还。根据本规范,未经质权人许可,抵押权人也可以转让,不影响质押权的履行,即授予质押权追究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本身不会因股权出质而失效。连云港某木业公司申请再审的原因无法成立。因此,上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一项合理的协议。
【实例批准文号】:最高法院民申4186号(2020)
19、参照实例:李某诉浙江某铜业有限公司、徐某满、陈某泉第三人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第三人认为租赁权在于质押权的设置,人民法院应当从租金的实际支付、第三人租赁的目的、质押权成立时第三人是否占用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商业惯例等方面进行检查,判断第三人是否有房地产租赁权。
【实例批准文号】:浙民申595号(2016)
20、参考例子:于某贪污案件
【裁判要旨】:
侵权人未变更所有权、工商变更财产的,不影响贪污贿赂的确认。贿赂金额应当与贿赂双方达成的满意度相结合。涉案人员房地产的整体使用价值明确。当房地产有依法设立的质押权时,质权人对房地产的控制会影响受贿人间接控制房地产经济使用价值的市场份额和金额。因此,受贿人取得质押财产的,质押对应的未偿贷款本息部分视为贪污受贿未遂犯。因此,受贿人取得质押财产的,质押对应的未偿贷款本息部分视为贪污受贿未遂犯。
【实例批准文号】:(2021)鲁09刑初11号
21、参照实例:常某诉某行执行异议的诉讼案件
【裁判要旨】:
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后,第三人在土地资源上新建了房屋建筑。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七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实现抵押时应当“一体处罚、各自赔偿”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接受第三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权人为由,认为质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新增建筑物的处罚。但是,应确保第三方按照规定参与分配程序,质权人对增加房屋建筑收入的合同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例批准文号】:民申3602号(2021)最高法院
22、参照实例:运营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在实施过程中,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首先被查封、扣留、冻结(以下简称查封)的法院应当对被查封资产进行处罚。第三人认为对所执行的财产有质押权,并以此为由向被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目标的质疑。要求清除执行的,不能按照规定设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过申请参与分配,第三方可提起诉讼。
【实例批准文号】:云01执异2652号(2022)
23、参考案例: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公司的检察监督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要求,债务人有权优先承担担保债务;有房屋建筑抵押品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申请时开立质押权。因此,如果被告根据贷款合同认为特殊资产的担保权,只有特殊资产申请在程序运行中强制执行;如果质押合同的另一方因偿还其他选秀权而获得优先资产的权利难以实现,则不能认为抵押权人的其他资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无法偿还的债务,可以操作抵押权人的其他资产,但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控制权。此时,应与其他一般债务公平偿还。不能赔偿的部分债务可以经营抵押权人的其他资产,但没有优先赔偿权,应当与其他一般债务公平赔偿。重庆小额贷款
【实例批准文号】:(2022)最大法律执监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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